香港的公司大致可分為獨資經營、合夥業務及有限公司三種,現簡介如下:
特性 | 成立有限公司 | 成立無限公司 (獨資公司) (普通合夥公司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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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上地位 | 公司可以擁有資產並簽訂合同,屬於法人組織, 有獨立之法律地位 | 獨資 只可以東主私人名義擁有資產及簽訂合同, 並無獨立法律地位 合夥 只可以合夥人名義共同擁有資產及簽訂合同,並無獨立法律地位 |
債務之責任 | 所有股東對公司之債務負擔以其出資額為限, 若公司結束營運時資不抵債,只需將公司清盤, 不牽涉個人財產 | 除有限合夥人外,需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, 若公司結束營運時資不抵債,東主必須用其私人財產償還公司之債 |
股東之人數 | 1至50人 (沒有限制任何國籍) | 獨資 1人 (沒有限制任何國籍) 合夥 2至20人 (沒有限制任何國籍) |
董事之人數 | 最少1名自然人 (沒有限制任何國籍,甚至可以是另外一家法人公司) | 不適用 |
公司秘書 | 1名 (必須是香港居民),如果該股東也是董事, 而且是公司唯一的董事,那麼該股東就不可以同時兼任公司秘書一職 | 不適用 |
註冊地址 | 必須位於香港 | 必須位於香港 |
年結稅務 | 根據公司法,每年規定由獨立會計師作出審計, 並向稅局提交其審計報告,政府徵收大約純利之16.5% 的利得稅, 可扣除公司所有正常開支 | 不需要作審計,政府徵收大約純利之15% 的利得稅, 私人開支不得扣除 |
註冊登記手續 | 開業前必須向公司註冊處申請註冊; 得到批准後必須於一個月內向商業登記處申辦商業登記證 | 開業後一個月須向商業登記處申辦商業登記證, 費用為HK$2,250;往後每年均要更新及繳付上述費用 合夥 由合夥人之間的合夥協議構成,不一定協議, 但多數合夥經營均有書面章程。其他與獨資公司相同 |
後繼手續 | 註冊後每年必須: 1) 更新商業登記 2) 提交周年申報表 3) 聘請獨立會計師審計財務報表 4) 申報稅務 | 註冊後每年必須: 1) 更新商業登記 2) 申報稅務 |
撤銷註冊 | 向稅務局申請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, 然後再向公司註冊處提出書面申請 | 向商業登記處提出書面申請 |
法規要求 | 香港公司法 | 商業登記條例及合夥條例 |
永續性 | 即使某一股東離開公司或身故, 公司仍可繼續營運 | 獨資 若東主離開公司或身故,公司不能繼續營運, 即告解散 合夥 若某一合夥人離開公司或身故,公司不能繼續營運, 即告解散 |
老闆薪金的稅務規劃 | 稅務上,若股東或董事為公司的日常營運提供服務, 其薪金屬公司營運開支,可以扣除。 同時,該股東或董事就其個人薪金收入繳納薪俸稅時, 可享有免稅額 | 稅務上,東主及其配偶之薪金屬私人開支,不得扣除, 但他們可以申請個人入息課稅以享有免稅額 |